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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凉山面向全州公开考调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工作人员的公告

发布于:2017-06-09

凉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面向全州公开考调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工作人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干部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依据《关于印发<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机关干部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凉组通20118号)有关规定,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和人岗相适的原则,现面向全州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公告如下:

一、考调职位及名额

职位名称: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工作人员

名    额:3

    二、考调对象及条件

(一)考调对象

全州范围内县级及以下机关符合考调条件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本次考调的稽查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主要是深入全州基层的艰苦地区开展监管和驻点工作。

(二)考调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食品类、药品类、医学类、法学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生物制药专业。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6月26日后出生)。

    4.具有5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

   6.符合有关公务员回避规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尚在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参公人员)。

    2.有脱贫攻坚任务乡镇的公务员。

    3.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间、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考调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发布考调公告

考调公告和成绩在凉山人事考试网(http://www.1szpta.gov.cn/)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8日。

报名地点: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审查资料:

1.《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2017年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报名表》三份;

2.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各三份),审原件,收复印件;

3.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三份(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1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笔试开考比例为1:3。未达到开考比例,则削减职位计划,按照达标比例开考。

    1.笔试。

    笔试科目:综合知识。卷面满分100分。

    领取准考证: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在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11日17:30前,工作时间内在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科领取,逾期不领取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两证不齐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2.面试。按照考调岗位计划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名额,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五)考察

    体检结束后,根据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察人选。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六)公示

在凉山人事考试网上面向社会公示。

  (七)试用

考调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以考察人岗适应度。

(八)递补

以上各环节,如出现放弃或不合格者,经考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依次递补,每个环节仅递补一次。

(九)调动

经试用、考核合格后,正式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四、考调纪律要求

(一)报考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调资格。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调考试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

(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调工作纪律,在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选拔环节中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五、本公告由考调单位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2172515         监督电话:2171795


附件: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2017年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