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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 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于:2017-06-02

关于2017年度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

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2017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今年1月,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7年应届毕业生参加了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笔试,部分考生已确定为公安部直属机构拟录用人选,我省即将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考录公务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单位及名额

全省公安机关计划考录公务员360名,其中:地方公安机关340名,森林公安机关20名。

录用单位及名额详见附件。

二、面试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2017年应届毕业生四川生源且参加笔试的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由四川省公务员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面试时间:201763日。面试地点:四川警察学院。参加面试的考生于6215:0018:00在四川警察学院(泸州市江阳西路34号)领取《面试通知书》,并携带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两张。参加面试的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参加面试,同时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

三、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的考生全部参加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于201764日在四川警察学院实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规定,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年龄按体能测评的当日计算。

四、体检

参加面试的考生全部参加体检。

体检由公安厅、林业厅组织实施,在省公务员局指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新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等规定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考实施体检时,如国家出台新的体检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体检时间暂定于体能测评后第三日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划定笔试、面试合格分数线

由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务员局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体现竞争择优原则和保证基本素质要求,研究划定笔试、面试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计入考试总成绩,但考生应同时达到笔试、面试合格分数线,方能进入考察环节。

六、考察

由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组织有招录计划的市(州)公安局、林业局和相关公安院校对考生进行考察。考察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不合格人员,不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

七、选择职位

考察合格的考生,以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职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依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单项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每个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职位,前者如放弃职位选择,则依次递补,直至合格人员全部选择完毕。放弃选择职位的考生,今后报考公安机关不再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选择职位采取集中现场选择的方式,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笔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九、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公示结束后,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确定拟录用人员,会同四川省公务员局通知职位所在市(州)公安局、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

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录机关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评授警衔。新录用人员须按规定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人员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十、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若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公告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省2017年度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表》

2.《四川省2017年度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2017年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