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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重庆市招录公务员公告

发布于:2016-08-13

2016下半年重庆市招录836名公务员,8月15日报名,9月24日考试。以下为2016下半年重庆市招录公告:

招录人数

         2016年下半年重庆公务员招录836人,报名时间:2016年8月15日9:00至8月24日9:00。笔试时间:9月24日。

招录对象

本次招录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在报名开始日(2016年8 月15日,下同)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报名开始日前已取得重庆市辖区内户口,且取得国民教育序列(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 8月15日至1998年8月15日期间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85年 8月15日至1998年8 月15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招录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6年8月底。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4)现役军人;(5)在职(含试用期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服务期限约定或服务年限要求以及其他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3.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不能报考。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招录职位详见附件1,招录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报考人员如对招录职位中的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其他报考条件有疑问的,可直接电话咨询招录单位,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有关报考政策和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请参阅《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2016年下半年修订)》。
报考人员以与职位要求相近专业报考的,应在网上报名前向招录机关(单位)提交有关资料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报名。
(二)网上报名
本次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重庆人事网(http://cq.huatu.com/zt/sk/)进入报名系统。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6年8月15日9:00至8月24日9: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考时,报考人员要承诺诚信报考,应如实准确填报各项报名信息,招录机关不对网上填报信息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前再对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如因不符合条件和不诚信报考被取消考录资格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录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照片审核及审核结果查询。本次网上报名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报考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是否符合报考要求,照片审核通过即视为报名通过;审核未通过的,可在2016年8月25日9:00前进行修改,重新等待审核。
报考人员在填报报名信息后的1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报名通过,审核通过后不能再修改任何报考信息。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须在2016年8月26日9:00前在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考务费减免手续。
4.打印报名信息表。缴费完成的人员应立即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并妥善保存,以备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
5.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于2016年9月19日9:00- 9月24日15: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的责任自负。

 

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
各职位招录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笔试开考比例(1:5)以上的方可开考,达不到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录指标。“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未达到笔试开考比例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报名情况可降低笔试开考比例至1:3。
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录的职位,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征得本人同意后将其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包括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分值100分。笔试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目下的“招考公告”栏公布。
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局统一划定。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等相关信息,请于2016年10月31日9:00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同时,按照报考同一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并公布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最后一名报考人员成绩并列的,则并列人员均进入。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在2016年11月1日至11月12日期间进行。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考生应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证明材料包括:(1)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招录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资格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网上报名通过后的考生报名信息表和《2016年下半年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现场资格审查表》(附件3);(2)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3)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相应学位的大陆学生)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现场资格审查。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专业科目考试)环节。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2016年11月2日至11月12日期间进行,由招录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的有: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职位,即有体能测评比例要求的职位。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渝人社发〔2011〕103号)、《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12〕81号)执行。体能测评结束后,不再递补人员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方可进入面试环节。
(四)专业科目考试
市审计局所属财政财务审计、投资审计、计算机审计职位需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考试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人事网(http://cq.huatu.com/2016/0812/1495309.html)已公布。
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依据面试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均进入面试。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制)占面试总成绩的30%,其面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由市审计局在考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五)面试
面试在2016年 11 月 13 日(其中市审计局所属职位为11月12日-13日)进行,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具体实施。
面试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09〕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对于招录指标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低于1:2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还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体检)。考生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60%+面试(总)成绩×40%。
招录单位在面试结束的当天向应试人员公布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1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目下的“专业测试面试体检”栏查询。

体检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6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期间进行。体检人选从面试合格人选中依据总成绩按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若最后一名总成绩并列的,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体检人选(若其中1名考生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则直接将其确定为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渝人发〔2005〕25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考察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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