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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公开招聘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 公 告

发布于:2016-08-09

 为充实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加强对审判工作的服务保障,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性质及名额

(一)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岗位:审判辅助人员

(三)性质:聘用合同制(编外聘用人员)

(四)名额: 35名

二、招聘条件

报考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自愿服从岗位安排

(二)28周岁以下(1988年71日以后出生)

(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四)法律类专业

(五)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本人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16年84日在成都法院网、成都人事考试网发布公告。

(二)报名、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

1.时间:2016年811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点:市中院审判法庭三楼接待室(地址: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

3.报名方式:网络下载报名表后前往招聘法院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需提前登陆成都人事考试网和成都法院网,下载报名表,填写相关内容后用A4纸打印,在报名表右上角粘贴近期白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4.所需材料:报名时,报考者应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报名表一份,近期白底1寸彩色免冠照2张。

5.资格审查:报名后,经资格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

审判辅助人员考试项目为笔试、面试。

1.笔试(占总成绩的50%)

1时间:2016年816日上午9:3012:00

2地点:市中院

3)内容:法律知识、文字写作。

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公布笔试成绩

1时间:2016年822

2笔试成绩将在成都人事考试网、成都法院网、市中院公告栏公布。公布笔试成绩时,同步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3.面试(占总成绩的50%)

1时间:具体时间以面试公告为准。

2地点:市中院。

3面试比例:按招聘计划1:2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若报考人员不足1:2,按比例减少招录名额。

4内容:主要考察参考人员的自我认知、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组织协调、临机应变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四)公布总成绩

1.时间:面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

2.总成绩将在成都人事考试网、成都法院网、市中院公告栏公布。公布总成绩时,同步公布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五)体检及考察

1.成绩公布后,根据招聘人数,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如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排序)。

2.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个人承担。

3.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对象范围。

、聘用及培训

(一)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报市中院党组,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上岗试用,试用期1个月;

(二)试用人员接受岗前培训;

(三)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考核不合者不予聘用

(四)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整提供办理聘用手续的相关资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管理

(一)聘用合同每5年签订一次,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二)新聘用人员是党(团)员的,其组织关系转入法院,编入党(团)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三)新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我院统一管理。

、工资、福利待遇

(一)试用期每月工资1600元。

(二)正式聘用期内每月工资2400元,其中:基本工资1300元、生活补贴300元、岗位津贴800元,工作每满一年增加院龄工资50元。

(三)按照《成都市市级机关聘用后勤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后续有关事项均将在成都法院网发布,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

(二)报名时,应聘人员应按要求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如因通讯不畅或本人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凡未进入下一环节的人员,均不再另行通知。

、纪律与监督

为保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28-82915232    

咨询电话:028-8291551482917016

、本公告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报名登记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