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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公务员局《关于2015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告》精神,现将我市2015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选
根据《关于2015年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公告》的相关规定,面试和体能测评结束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各录用职位录用名额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据此确定14名进入体检人员。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英烈和因公牺牲或伤残民警子女参加2015年录用人民警察考试笔试合格人员的通知》精神,确定1名体能测评合格后进入体检人员。
具体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三、体检时间及费用
2016年4月6日(星期三)进行体检。考生务必于体检当天的7:30前凭本人笔试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以及本人一吋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到广安市人事考试指导中心(广安市广安区步云街29号)报到集中,并按规定统一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证件不齐或迟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并不再参加复检。
参加体检的考生需缴纳体检等费用450元。
四、体检结果及复检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要求,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有上述项目未达合格标准的,应按规定完成复检后离场。当日、当场复检项目经当日当场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后仍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体检结论公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考生负责。
(三)体检结果将在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需复检的考生须在体检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二科(广安市广安区城南紫金街209号)提出复检书面申请。
(四)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出现的缺额,根据招考公告的相关规定,在参加面试且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1次。如无符合条件的递补对象,相应取消或缩减录用名额。
五、体检注意事项
(一)参加体检的考生体检前三天应保持正常饮食,体检前一天应注意休息,勿熬夜,勿饮酒及食用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避免剧烈运动。
(二)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体检前一天晚餐后不再进食,保证受检前禁水、禁食8-12小时。
(三)体检采取入闱封闭方式,参加体检的考生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携带的按要求一律统一上交存放,未上交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体检资格。
(四)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作X光检查。
六、体检纪律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向医务人员透露自己姓名或报考职位等身份信息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016年4月1日